明光绿豆

明光绿豆,其实早期并不是这个称谓,当时因其实色泽晶亮碧绿,被人们称之为明亮有光的绿豆,简称明绿。明绿的主要产地在明光的横山、管店和定远的池河、三和乡镇,后来扩大到张八岭、石坝、涧溪、涝口等地,明绿的集散地主要在管店。由于战事的影响,管店粮食经营受到影响,约1945年前后,明光经营粮食生意的人逐渐多了起来,随着粮行的增多和交通的便利,明光取代了管店,成为明绿新的集散地,时间久了,在明光集散的绿豆也就逐步被称之为明光绿豆。

滁州明光市的著名农业特产之一,是享誉全国的安徽驰名特产,从1915年前后开始对外出口后,远销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家,多次在国内外名优特产产品展销会中获得金奖,在国内外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

明光绿豆营养成分丰富,蛋白质大约占了其营养总量的1/5,此外还有大量的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维生素E和钙、铁、锌等矿物质。夏季解暑,清热去火是绿豆的最突出的功效,常食绿豆,对高血压、动脉硬化等心脑血管疾病,以及糖尿病、肾炎等慢性病有较好的治疗辅助作用,绿豆也有降低胆固醇的作用。

绿豆汤的快速煮法(全程30~40分钟)
1.将绿豆洗净倒入锅中,绿豆的量能平铺锅底就好;
2.加入开水至没过绿豆2公分;
3.大火煮至水分几乎煮干(注意防止粘锅);
4.加入大量的开水(加多少水看个人喜好,有的人喜欢绿豆比例多些,有的人喜欢汤多些),中火煮7-10分钟;
5.加入冰糖(多少也看个人喜好),中火或小火再煮7-10分钟即可。

感官鉴定绿豆的优劣首先要看其外观和色泽。优质绿豆外皮呈蜡质,籽粒饱满、均匀,很少有破碎,无虫,不含杂质。次质、劣质绿豆色泽暗淡,籽粒大小不匀,饱满度差,破碎多,有虫,有杂质等。其次闻其气味。向绿豆哈一口热气,然后立即嗅气味。优质绿豆具有正常的清香味,无其他异味。微有异味或有霉变味等不正常的气味的为次质、劣质绿豆。

明光绿豆质量技术要求

 

    一、种源

   明系一号(Ming series one)

    二、立地条件

    土壤类型为黄白土、白土,质地为壤土、砂壤土,土壤pH值为5.5~7.0,有机质含量≥1%,含盐量在0.2%以下。

    三、栽培管理

   (一)施肥

   每公顷施有机肥≥15000kg。

   (二)播种

    春播:在4月中旬,如采用覆膜栽培可提前10~15天;

    夏播:在7月7日-8月10日;

    播种方法:起垄穴播,每穴点2~3粒种子,单株留苗;

种植密度:春播种植密度≤120000株/公顷;夏播种植密度 ≤150000株/公顷。

    四、 收获与贮藏

    8月份豆荚顔色变黑成熟时收获;干燥至豆粒含水量10-14%后储藏。

   五、质量特色

   (一)感官特色

    外观颜色碧绿,无蜡质,有光泽;皮薄,煮熟时皮肉不完全分离,蒂部与肉粘连,皮壳散开为梅花状;汤清不混浊;口感香、豆味浓、爽口,略带甜味。

   (二)理化指标

    1. 千粒重≥45g,蛋白质≥20g/100g。

    2. 卫生要求:

   1)卫生指标按GB 2715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作其他用途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产品特征:
4.1外在感官特征 明光绿豆籽粒长圆柱形,外观颜色碧绿或翠绿,有光泽;煮熟时皮肉不完全分离,皮壳散开为梅花状,皮薄少渣,汤清不混浊;口感香、豆味浓、爽口,略带甜味。 4.2内在品质指标 籽粒中淀粉含量≥50%,蛋白质20-24%,杂质≤1.0%,水分≤13.5%。 4.3安全要求 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包装规定:
明光绿豆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实行“品牌、标识、监管、宣传”的“五统一”制度。 5.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 5.1.1生产经营的绿豆符合确定的地域范围,使用品种符合明光绿豆规定; 5.1.2 生产控制和产品品质符合本规范要求, 5.1.3已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5.1.4具有明光绿豆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明光绿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与登记证书持有人鉴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协议中规定明光绿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技术规定及包装、标识使用要求,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5.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享有以下权力。 5.2.1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2.2可以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展示、展销等广告宣传; 5.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5.3.1自觉接受登记持有人相关监督检查; 5.3.2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规范产品销售; 5.3.4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使用; 5.4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该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产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5.5农产品标志许可使用人不准将证书转给他人使用。未经登记证持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 5.6地理标志登记证持有人配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市场检查,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

证书持有人:
明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