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款约(黎平县)

侗款是侗族社会特有的产物,它以氏族血缘关系为核心,以地域为纽带的组织形式。款组织主要分布在湘、黔、桂三省区毗邻所有侗族地区,尤以贵州三穗、天柱、锦屏、黎平、从江、榕江和广西三江、龙胜以及湖南的城步、新晃、通道、靖州等县为重点区域。侗族主要分布在贵州、湖南、广西三省区毗邻地区,这一地区乃是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的交界部位,也是中国古代楚越文化和现代中国中部文化与西部文化的结合部位,地区内地形复杂,交通闭塞,山高林密,历来有“南楚极边”、“百越禁喉”和“黔楚要道”之称。以“三省坡”为中心的侗族村寨广布期间,依山傍水,千百年来,生活在这一地区的侗人与大自然和睦相处。他们以种植水稻(主要是糯稻)为业,兼营林、牧、副、鱼,历史上一直过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活,这些自然环境和传统文化又与侗款的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侗族款组织的文化遗存为我们认识这一地区人文历史提供了十分珍贵的文物和精神资料。

侗族社会的款组织,最早是来源于原始的婚姻制度,它大概产生于族外群婚制度这个历史阶段中。当时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被禁止,族内婚已经被排除,但是群婚制还没有失去它的地位。也就是说,这一个氏族和另一个氏族的男女之间,仍然保持着群体性的性爱关系,这种交往的长期保持,便形成了一种牢固的联盟关系,这就是最早的“款”。

据材料推考,自秦汉到随唐五代一千余年,中央封建王朝虽已在部份侗族地区设立郡县,但也多为“入版图者存虚名,充府库者亡(无)实利”。侗族社会,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一直处于“千人团哗,百人合款,纷纷籍籍不相兼统,徒以盟诅要约,终无法度相縻”的原始村社状况。以血缘为基础,以地缘为纽带的民间自治和民间自卫组织—“款”则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侗族社会的款发展到明代,已经开始爱封建官府的利用,到了清代更为突出。但是,款作为一种民间自治和民间自卫的组织形式,仍然有它自己的独立性。如“纷纷籍籍不相兼统,”徒以盟诅要约、终无法度相縻“,有所争不知讼理,惟宰性聚众”,“争讼不入官府”,以其长论决之“等等。正是在这些利用与反利用,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斗争中,才爆发了以吴勉,林宽等人的为首的侗族农民大起义。款组织的自卫职能由此表现及更加明显。

侗款是侗族古代社会的一种民间自治和自卫组织,是侗族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它将古代侗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融为一体,其中包括组织机构,行为规范、移风易俗,伦理道德,宗教信仰,艺术表现等方面的内容。款的细胞是家庭,款的基础是房族,款的低层组织是村寨,款的中层组织是小款。它是一种村寨与村寨之间的联盟组织。款有小款、大款或扩大款之分,如,黎平县境内的“十洞”小款有竹坪、岩洞、新洞、山洞(现为三龙)铜关、述洞、宰拱、已炭、棚洞、坑洞、四寨、觅洞、平吝十几个村寨组成。款的军事组织形式有:款首、款脚、款军,而款首、款脚、款军平时与村民一样,没有特殊的权利和待遇,也没有专门的办事地点和办事机关,一般都在村寨参加劳动,只是遇到重大纠纷需要处理或有战争需要指挥时,款首才出来召开有关会议或指挥作战;款脚的主要职责是传送号令,通知开会;款兵由侗族村寨中年全体青壮年男子组成。平时在家生产劳动,一旦有事,听到号令,立即赶赴集合地点,听从款首指挥。款的专用语体有款词,款词中有:款坪款,是记述各个款组织的区划地域和村寨范围的款词,很象侗乡的“地理志”与”“款区略图”。约法款,是各款组织制订的规章约法的款词,即是维护各款区的社会秩序的共同规约,由于款组织多,地域广,各地流传的款条不尽相同,但内容大致相同。

出征款,这是款组织集结款众抗御外来强暴,出征战斗前宣誓用的款词。内容主要是鼓舞士气、号召大家团结互助,保护村寨、英勇抗敌。

英雄款,是歌颂缅怀侗族历代英雄人物的款词。如《萨岁款》、《吴勉王款》等。族源款,是讲述侗族历史和迁徒经过的款词。其中包括人的根源,如《张良张美》、《祖宗落寨》。创世款,是叙述世间万事万物来源的款词。如《天地·山河的来历》、《猪、牛的来由》等。习俗款,是介绍侗族各种风俗习惯来历的款词。如《破姓开亲》等。祝赞款,是侗族人民在交往生活中用来互相祝福、赞颂的款词。这类款内容丰富,如《赞老人》、《赞青年》、《赞村寨风水》等。请神款,这是进行合款活动时,要讲诵的第一款词。主要是叙述款的来历,邀请诸神都参加合款活动并作佐证以增加款的神威。所请的神、各地不同、神的排列次序也不一样;但无论哪个村寨的请神款,最先被邀请的都是侗族最大的祖母神。祭祀款,这类款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悼念款,是族人逝世时举行丧葬仪式诵的款词其,内容主要是对死者的悼念及对亲属的安慰;二是大众祭款又叫送神款,是讲款活动结束时讲述的最后一条款词。内容是宣布讲款活动已结束,请各位神各自回到自己的神位上去,并请求永远护佑村寨里的人们,使村寨安宁,人们健康,五谷丰登,六富兴旺。同时也衷告各寨款众要牢记祖先传下来的规章约法,道德风尚,以求繁荣昌盛。

侗款组织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鲜明地显出它的群众性、民主性、严肃性。群众性:它的立法、司法都一定要通过村寨群众来商定盟誓施行的,可以说是群众公约。例如:严禁放火烧山、封山育林的禁山款约,是由小款区每户一人参加的款众大会议定的对犯者的处罚条例。民主性:这有三层意思,一是款首头人由款众民主选举德高望重、办事公正、有经验、有才能的人担任;二是对那些邢恶刁诈,为非作歹的不法分子,触犯了款规约法,由款众民主审议处理;三是款首头人不脱离生产,误工报酬,由款众民主评定付给;并接受款众的监督,不允许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严肃性:侗款所制订的各种法规,都是经过以与合款的款首款众们庄严宣誓的盟约,在执行中相当严格,一丝不苟,并三令五声,不许逾越。对于诬陷妄讼行为,也要严加重处。对款首头人犯规,也依款惩处,不得徇私枉法。

千百年来侗族地区社会秩序长期呈现安定团结的稳定局面,侗族人民之间世代甘苦与共,亲密相处,除了民族的因素而外,另一个因素就是款的联系,与款组织的长期存在,款词的长期发展流传是分不开的。主要体现在:对史前或前国家无文字人类社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对湘黔桂边界及侗族社会历史长期和谐稳定发展进程有积极的作用;它通过历朝历代的丰富和发展,构成了一套完整的侗族古老法律。

侗族古代社会的款组织已经于20世纪50年代不复存在,末代款首已经相继去世。款规、款碑、款约、款词、款坪、款书等遗存物有的已被焚毁,有的已遭破坏、有的散失民间,曾参加或见过款组织活动的老人均已在七、八十岁以上,加上侗族古代没有本民族的文字,如不及时抢救,关于侗款的知识将永远成为被人遗忘的历史。